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文件
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顺利开展,《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是学会设立的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标准经费原则上只适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一)学会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负责对标准经费来源和开支进行初审后,上报学会审核;对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根据年度团体标准计划立项条件,对立项申请书组织专家评估、审查,形成年度团体标准计划(未列入团体标准计划的项目不予审批);
(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标准制修订项目实施,按制度要求落实配套经费使用,接受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章  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的条件、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向学会申请标准立项、编写的工作单位或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且应用标准所涉及产品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产品市场应用前景广阔;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重视标准化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标准制修订,可在标准前言署上单位名称和起草人姓名;(二) 标准制定后,将优先享有参与标准修订的权利;
(三)参与标准制修订,将优先获得印刷标准化相关资料、信息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义务:
(一)服从学会安排,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各阶段任务;
(二)保证标准技术指标在国内的科学性、先进性;
(三)充分发表意见,保证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提供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的资金、技术和人力支持。
第三章  标准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标准立项时,应向学会报送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立项申请书)(附件)和项目经费预算,经评价中心初审并提交学会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团体标准课题研究咨询服务协议》,项目承担单位按协议约定缴费。
第八条   标准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团体标准制定工作需要,科学合理使用标准经费,确保标准制修订工作高效开展;
(二)标准经费由学会统一管理,统收统支、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评价中心报送标准经费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四)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标准经费有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情况,或者因无法抗拒因素导致标准经费不足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评价中心提出,由学会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商解决。
第九条  标准经费使用范围:
(一)团体标准的立项、报批审查及论证评估;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资料查找、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及技术审查;
(四)团体标准样品的研制和复制;
(五)团体标准的审批、备案、发布和公告;
(六)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
(八)团体标准复审;
(九)对标准化委员会的管理、考核及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
(十)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团体标准经费开支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出版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及其他经费等。具体开支如下:
(一)资料费:指制修订团体标准前期论证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翻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费用;
(二)设备费:指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指制修订团体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需能源、材料、低值易损耗品的购置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指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指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所需支付的会议场地、设备等费用;
(六)劳务费:指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团体标准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工作的学会和项目承担方工作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指团体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所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工作的学会和项目承担方工作人员);
(八)出版印刷费:指团体标准在印刷、出版、发行时所发生的费用,如印刷费、运送费、出版费、书号购置费用;
(九)宣传推广费:根据团体标准宣传需要,为推动其实施进行宣传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指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计划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计划、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向评价中心提交申请报批。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由于项目承担方造成的知识产权、隐私权等原因被终止的,标准经费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时完成团体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评价中心,经学会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开始前提交的经费预算和项目结束后提交的经费结算,均由评价中心初审后上报学会审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对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违反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对标准经费存在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

2022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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