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工智能会理事会条例(2022年8月26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履行学会章程中规定的关于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规范对理事和常务理事的约束,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和职责

第二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按照学会章程设立,在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的代表其进行决策的机构。

第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不同的类别组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类别及其人数由《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理事会选举条例》规定。由理事会聘任的学会副秘书长(专职者除外)、工作委员会主任,自动成为学会理事。

第四条 名誉职务。对学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长,可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其决定程序由本学会理事会选举条例规定。对学会作出重大贡献的理事,当不再担任理事且年龄在60岁以上,可担任名誉理事。对学会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外会员可担任海外理事。名誉理事和海外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决定。担任学会名誉职务者无表决权。

第五条 为有利于理事会工作的开展,设单位理事(常务理事)职位。单位理事职位由有关单位派代表出任,拥有理事的全部职权并履行相关义务。单位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须在理事会任期内按规定交纳单位理事会费。单位理事代表必须为本学会会员。

第三章  理事会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其他副理事长主持。

第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一个月前,由学会秘书处向应出席者发出书面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理事会可采用集中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但涉及学会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定、重大事项决定时,须以集中方式召开。

第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不得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名义形成决议。

第十条 当理事会五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动议召开理事会、当常务理事会四分之一及以上的常务理事动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时,理事长必须在收到动议之后的四周内召集相应会议。

第十一条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理事(常务理事)可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会议主持人视情形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如有应出席会议总人数五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将某议题列入议程时,则该议题必须被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会议中提出增加议题动议,由主持人根据多数理事(常务理事)的意见和本次会议的主题决定是否将此动议纳入会议议程。除非得到超过半数与会者的同意,新动议不得纳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时,应给予与会者发表意见的机会,发言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言。发言时长由主持人控制,主持人有权终止任何发言者的发言。

第十四条 应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凡涉及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成立、合并、重组、撤销)等重要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当召开理事会时,理事长可视情况邀请会员代表参加;当召开常务理事会时,理事长可视情况邀请理事或会员代表参加。工作委员会主任可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四章  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须按时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一)因故不能参加时,应事前向理事长或其委托人正式请假并报秘书处备案,请假的理事(常务理事)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请假的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事后对会议议定的事项表态,但不能变更相关决定。

(二)常务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资格即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如符合理事的任职条件,保留其理事资格。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理事会议,理事资格即终止。

(三)当理事(常务理事)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因本学会委托的重要事务连续两次未能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时,由监事会决定是否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终止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监事会的决定必须向会员代表和理事公告,公告中须说明作出决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须密切联系相关单位和会员,了解并反映会员和相关人士的需求和对学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 理事任期届满时,须填写“理事贡献表”,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章  对理事的处罚及申诉

第二十一条 当理事(常务理事)不满足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或不满足参选时的条件时,经监事会认定后,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终止。

第二十二条 当理事触犯《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会员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并得到严重警告或除名的处罚时,由监事会认定后,其理事资格终止。

第二十三条 当专业委员会届中被重组、合并或撤销时,代表该专业委员会的理事职位即终止。当专业委员会年度评估不合格,代表该专业委员会参加理事会的理事资格从次年起暂停一年,如同时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担任常务理事者,则其常务理事资格亦同时暂停,待评估合格后恢复资格。重组后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可参加理事补选。

第二十四条 以单位名义担任理事会职位时,如该单位未按规定交纳单位理事费用时,其职位即终止,且当届内不予恢复。

第二十五条 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当理事长连续半年不在国内或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监事会认定后,理事长资格即终止,由监事会公布并启动更换理事长程序。理事长资格终止后,其以理事长资格出任的常务理事、理事资格随之终止。

第二十七条 当秘书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或严重违反本学会规章时,由理事会启动解聘程序,并由理事会根据情节进行相应处罚。秘书长离职或被解聘后,其以秘书长资格出任的常务理事、理事资格随之终止。

第二十八条 当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因违规被停职时,由监事会向全体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公布。当秘书长违规被停职时,由理事长向全体理事公布。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当三分之二以上(不含)监事同意维持原处罚决定,则驳回申诉,否则由原处罚机构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秘书长被处罚后可向常务理事会申诉。当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到会常务理事同意维持原处罚决定,则驳回申诉,否则由原处罚机构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监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再次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再受理被处罚者的申诉。

第六章  理事届中变更和增补

第三十条 理事长缺位时,由常务副理事长继任理事长职务,任职到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止。

第三十一条 以学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身份出任理事者,当其不担任上述职位时,其理事资格即终止。

第三十二条 代表专业委员会担任理事的人士在该专业委员会的任职状态发生变化时,其理事资格终止,由该专业委员会新任主任或专委选派的其他人继任理事职位。

第三十三条 当届中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时,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可申请理事职位,按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增补。被暂停理事资格的专业委员会整改后被评估合格时,可重新推荐其主任出任理事,按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增补。

第三十四条 代表单位出任理事会职位者如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原推荐单位重新推荐,并填写有关资料报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有届中更换理事的其他情形时,由原推荐渠道重新推荐,按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增补。

第三十六条 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缺额时,由理事会按类别分别补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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