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2022年8月26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及《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学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学会会员向学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高校50000元/年;

(二)副理事长单位,高校10000元/年,非高校5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高校5000元/年,非高校30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高校3000元/年,非高校20000元/年;

(五)团体会员:A类团体会员单位2000元/年(免交20个会员会费);B类团体会员10000元/年(免交20个会员会费);C类团体会员3000元/年(免交10个会员会费);

(六)个人会员100元/年,学生会员免费;

(七)分支机构单位会员中的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及会员单位按此标准执行。

第五条 缴纳办法

(一)理事、常务理事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推荐单位相应成为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并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二)同一单位有理事和常务理事的,按常务理事单位标准缴纳会费。同一单位有多名理事(或常务理事)的,按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标准缴纳一份会费;

(三)学会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及团体会员单位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直接收取;

(四)会费应按年度及时汇入学会银行帐号。

第六条 会费使用

(一)会员活动费用支出;

(二)学术活动和课题研究等费用支出;

(三)秘书处办公经费支出;

(四)秘书处人员成本支出。

第七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厉行节约,并接受省科协、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二)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三)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会费收支情况需定期向全体会员报告,并接受审计和监督。每年12月31日前,应将本年度会员名单报送本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本学会将定期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九条 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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