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专业委员会条例(2022年8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JSAI)专业委员会(英文:Technical Committee,缩写TC)是根据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的发展需要,由JSAI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JSAI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专业委员会接受JSAI的直接领导。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按照不同领域或专业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发展战略研究、专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资格认可、专业培训等相关活动,提高所从事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向产品的转化,提升在省内外科技活动和国际学术方面的影响力。专委会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上的开放,根据学科发展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为规范专委会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专委会须遵照章程和本条例及学会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专委会的创建、撤消、更名和合并

第四条 专委会的创建

(一)申请。满足如下条件可联名提出创建专委会的申请:1.学会会员中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大于等于40名;

2.会员所在单位数量大于等于5个。申请者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拟成立的专委会的定位、所涉及的专业内容、发展现状、成立该专委会的必要性以及专委会成立后的活动方式,并须说明是否和现有专委会覆盖的业务范围重叠等。申请中应注明主要发起人和联络人(申请表见附件一)。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简称学术工委)可直接提出创建新专委会的动议,其程序和内容同本条专业人士的申请。创建动议由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审核。学会收到创建新专委会的申请报告后,由学术工委审查其创建的必要性,并在2个月内告知申请人是否能够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如果需要,学术工委可要求申请人作口头陈述。对不能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申请,学术工委要告知发起人拒绝的理由。

(三)批准。学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拟创建专委会的申请报告和学术工委对拟创建专委会的审查报告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同意成立该专委会。在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成立后,该拟新建专委会即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筹备工作,条件成熟时召开全体委员大会,按照学会章程选举专委会负责人并将负责人及委员名单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由学会宣布该专委正式成立之后,才能以专委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对未获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申请,学会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后10日内告知发起人结果和未批准理由。

对新出现的专业领域或跨领域的学科,但发展尚在初期或规模未能达到专委会要求的情况,可设立直属学会的专业组。专业组的组织程序同专委会。专业组仅能以学会的名义开展活动,而不能以专业组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五条 专委会的更名和合并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可作出专委会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报学会秘书处,经学术工委审查后,由秘书处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学术工委可通过秘书处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专委会更名或合并动议,10日内书面通知到被更名或合并的专委会。该专委会对学术工委动议若有异议,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可提出异议,由秘书处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常务理事会对专委会决议或学术工委动议进行审议,等待批复期间,专委会仍按原有设置开展活动。更名后的专委会按原专委会的组织机构运行。合并后的专委会,按照新成立专委会的程序办理。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或动议未获批准,相关专委会照常运行。

第六条 专委会的撤消或重组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如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可提出撤销本专委会的动议,报学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专委会所从事的领域在学术、技术、应用和产业方面已没有足够的需求,或已被别的专业领域所涵盖时,学术工委可提出撤销或重组该专委会的动议,由秘书处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专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秘书处可提出撤销或重组的动议,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一)专委会连续2次未通过学会的评估;

(二)专委会的委员数不足本条例规定的最低人数;

(三)专委会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条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秘书处提出撤销或重组动议,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到该专委会。该专委会若有异议,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可提出异议,由秘书处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常务理事会对专委会的动议或秘书处动议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要撤销或重组该专委会。一经常务理事会作出撤销专委会的决议,该专委会应立即停止任何活动。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重组专委会后,由秘书长牵头学术工作委员会和专委工作委员会(简称专委工委)开展重组工作,主持选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如秘书处提出的撤销或重组专委会的动议未获常务理事会批准,相关专委会的工作不受影响。

第三章  专委会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

(一)专委会委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或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担任,且必须是学会会员。委员主要以个人身份参与专委会的工作。专委会委员可设团体委员,团体委员须派一位代表(且仅限一位代表),代表该单位参与专委会的工作,该代表应由其所在单位书面推荐,并按学会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和缴纳会费。委员构成应考虑单位性质和地区分布,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0%。与应用或产业关系密切的专委会,须吸收一定数量的来自企业的人士作为委员。

团体委员代表需要更换人员时,由所在单位向专委会主任提出书面更换推荐函。若团体委员单位未能履行其职责,则取消该单位团体委员资格以及团体委员代表资格。

(二)学会会员可申请专委会委员资格,申请人须填写专委会委员申请表(申请表格见附件三),并得到2位以上该专委会在任委员推荐方可成为专委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在专委会换届期,上一届委员可自动成为新一届专委会委员候选人。

(三)第一届专委会委员由专委会发起人和学术工委推荐产生。新一届专委会委员由上一届专委会委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数由专委会主任会议提议,专委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确认。委员选举由到会专委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到会委员超过专委会委员数半数以上选举方为有效,得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者根据事先设定的应选人数得票多者当选。在选举新一届领导机构前完成专委会委员选举。委员选举由上一届专委会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秘书长主持。

(四)在专委会换届之间可进行委员增选,委员的增选方式同委员的选举方式。

(五)委员连续2次不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或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主任通告全体委员,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专委会的委员,一年内不得申请该专委会委员资格。在委员连续两次未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时,专委会有提醒义务。

(六)每个专委会的委员数至少40人。

第八条 领导机构的设置

(一)专委会设主任1人(须为学会理事),秘书长1人,副主任人数为委员数的10%,最多不超过5人。如专委会认为需要,可推出其中一名副主任为第一副主任。秘书长在专委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在专委会闭会期间,其工作对主任负责。专委会可根据需要建立秘书处。

(二)专委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确定,但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是常务委员。

第九条 领导机构的选举

(一)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选举由学会组织工委或由学会秘书长委托的理事主持。学会组织工委负责受理候选人申请和资格审查。

(二)专委会委员均可在选举2周前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竞选主任、副主任的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二),且需得到至少5位委员的书面支持方可成为正式候选人。

(三)专委会委员可以直接推荐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当有5个委员推荐同一人,且得到该被推荐人同意时,被推荐人可成为正式候选人。

(四)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到会委员超过专委会委员数半数以上选举方为有效。选举顺序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有效得票超过到会委员数半数者当选。在第一轮选举中,若仅有1名主任候选人,且得票未超过半数,则主任选举暂停;若有2名主任候选人,且得票都未超过半数,则简单多数当选;若有3名及以上主任候选人,且无1人得票超过半数时,则在得票最高的2名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选举,简单多数当选。

副主任由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当选。如当选的副主任数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则可再次投票选举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候选人数为差额应选人数加1,候选人从得票较多的未当选者中产生,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如本次选举完后当选的副主任数仍少于事先确定的应选人数,则不再选举。

若选举中未产生专委会主任,由当选的副主任得票数前2名作为主任候选人,再进行主任选举,简单多数当选。因选举主任使得副主任名额空缺可直接补选。

(五)秘书长候选人由主任提名。如由主任两次提名的秘书长候选人得票都未超过到会委员数半数,则主任失去提名资格,秘书长候选人改由委员提名。如有5名委员联合提名同一人,则该被提名人为秘书长正式候选人。如第一次选举无1人得票超过半数,则进行第二次提名和选举,简单多数当选。

(六)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经选举产生后,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学会颁发聘书,由理事长签发。

(七)主任、第一副主任不兼任秘书长。

(八)担任本学会专委会主任职务者不得担任本学会其他专委会主任,不得兼任其他专委会的副主任或秘书长。

(九)担任专委会秘书长职务者不得担任本学会其他专委会秘书长,兼任其他专委会副主任职位不得超过1个。

(十)一人担任本学会专委会副主任或委员职务不得超过2个。

(十一)当选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本人工作更换后,在专委会的任职不变。

第十条 任期和届中更换

(一)专委会每届四年。主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二)专委会换届和学会理事会换届同步,且在学会理事会换届30天之前完成。

(三)主任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如有四分之一委员提出改选主任的动议,则由学会专委工委或者由学会秘书长委托的理事召集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是否要罢免主任,以及决定重新选举主任还是由第一副主任继任主任。继任主任任职至当届专委会任期届满为止,继任主任的任职不计为连续任期。

(四)届中增选副主任可由专委会主任主持,但须在增选前2周报学会组织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如专委会年度评估连续2次不合格,秘书处可提出重组该专委会、重新选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动议,按本条例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主任的职责是:

(一)对外代表专委会发言;

(二)组织、主持召开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主持委员的选举;

(三)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全体委员会讨论、审议;

(四)督促形成会议纪要;

(五)领导专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领导和组织专委会撰写本专业领域年度学科发展报告;

(七)审批专委会财务收支,由秘书长执行;

(八)签署专委会有关文件;

(九)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学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和学会保持密切联系;

(二)如已设立秘书处,负责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三)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财务的收支,票据由主任签批,或由主任授权秘书长签批;

(四)负责保管和根据主任的批示使用图章;

(五)负责会议纪要草稿的形成、发放和存档;

(六)专委会活动的推广和宣传;

(七)向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专委会年度财务状况;

(八)其他由专委会规定的应由秘书长完成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提名权、推荐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

(三)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有退出专委会的自由。

专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执行专委会决议,维护专委会的声誉和权益;

(二)关心专委会工作,按规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四条 专委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业学组,报学会备案。学组仅为专委会工作方便而设立的内部机构,对外不得以学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专委会秘书处设在主任所在单位,也可根据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决议设在副主任或秘书长所在单位。秘书处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委会的工作,且须以书面形式保证向专委会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支持。

第十六条 如专委会认为需要,专委会可设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同意后,由主任颁发聘书。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可列席专委会会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以专委会主任身份担任学会理事者,在其离任后,不再担任学会理事职务。

第四章 专委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专委会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学术论坛、沙龙,组织会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展示会,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专委会应:

(一)每两年至少举办一次全省性学术会议,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活动;

(二)以电子刊物或印刷方式,向委员发放内部学术交流刊物;

(三)组织或参与编写、出版有关的大中专教材、培训资料、学术专著;

(四)撰写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发展报告;

(五)参与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六)推荐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术语;

(七)建立学术交流网站,发布有关学术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

(八)学术活动对学会会员开放且收费优惠幅度不低于20%。

第十九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委会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讨论由主任提出的工作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其他委员提出的议案等。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委员不能到会时,不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工作会议可以现场形式召开,也可以通信方式召开。但人事任免、选举和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现场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纪要和信息传播

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记录,并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初稿,2周内由所有参加会议人员修订确认后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在主任签发后2日内报学会秘书处。专委会须及时更新本专委会网站的内容。

第五章  专委会工作的评估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会根据专委会的学术活动和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对专委会进行评估。专委会应根据学会要求,将学术活动开展情况和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学会秘书处。评估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评估结果由学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发布。学会对优秀专委会进行表彰,并给予经费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专委会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

专委会评估细则由《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专业委员会评估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

专委会的财务管理按照《苏省人工智能学会财务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对外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字样和学会会徽。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可根据情况制定本专委会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和学会的其他规则相冲突。专委会制定的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须经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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